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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在人行横道前不礼让行人"诉讼案作出判决

2015-09-16 16:56:16  来源:浙江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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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1日下午,海宁市首例“在人行横道前不礼让行人”行政诉讼案有了结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贝先生的诉讼请求。宣读判决当天,贝先生未到庭。

  1月31日下午1时许,海盐人贝先生驾车进入我市西山路,后在西山路和文苑路的交界路口被交警拦下。

  当时的监控可以看到,事发是今年1月31日下午1点51分左右,市邮电新村小区边的西山路口。一辆银白色的斯柯达轿车由东往西行驶,有个行人从南往北过马路。当时有多车要通行,有的车已主动在斑马线前停下。

  斯柯达驾驶员看到行人后,刹车减速,此时行人走到马路中间(双黄线处,在车左侧),车子并未停下礼让,而是缓慢通过人行横道。

  之后,贝先生的车被执勤交警拦下,在执法记录中可以看到,交警向贝先生说明了情况,说他未在西山路口礼让正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交警开具了处罚决定书,对贝先生罚款100元、扣3分。不过,贝先生不服,要求查看监控。看了监控后,他当即表示异议,拒签处罚决定书。之后,贝先生对处罚不予认可,向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维持了交警的处罚。

  5月19日,不服处罚的贝先生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簿公堂,请求判令交警大队撤销处罚决定书,并作公开赔礼道歉。

  庭上,贝先生的异议集中为三点:一、交警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涉嫌违法车辆是他驾驶的车辆;二、即使涉嫌违法车辆是他所驾驶,但车辆和行人存在互动过程,停车礼让的实际情况难以判断,如行人站在人行横道上,汽车便可驶过;三、相关法条中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应当不是必须。

  针对贝先生的异议,在结合车辆外观、交警执法记录视频等证据后,法院认为涉嫌违法车辆就是贝先生所驾驶的汽车。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法条说明,在该条规定中,应当即必须。法院还认为,当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就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即使中途有停顿,也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

  法官说,在本案中,贝先生驾车靠近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理由是,从视频资料看,行人已先于汽车进入人行横道,且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其前进方向为汽车前进方向的正前方,若贝先生于此时不停车直接通过人行横道,将会给行人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

  法院最终认为,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另一方面,对贝先生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周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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