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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2011-11-25 08:14:33   来源:胶东在线   【字号: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道路有序、畅通,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机动车外表件损坏、可以继续驾驶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芝罘区和莱山区道路上发生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每日6时至20时,发生在上述区域内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可以按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和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事故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五)事故车辆未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依法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实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市金融办委托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服务中心”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市公安交警部门在“服务中心”设立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第六条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事故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七条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和各方同等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第八条一方当事人无过错,另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在同车道内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追尾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变更车道或借道通行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路口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九)通过路口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十)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在自行协商确定赔偿责任后,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商定理赔事宜。报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分别填写《烟台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同时到“服务中心”拆检定损。

  无责任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的,也应当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协议书》。无责任方拒绝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的,不得以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到达“服务中心”的,应征得承保公司同意,并按约定时间进行处理。

  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的,应当立即报警。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后,可以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部责任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部责任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任方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部分由全部责任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通过全部责任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部责任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的,各方的承保公司、当事人要共同参与查勘,保险公司各自拆检定损各自的承保车辆,并向当事人出具车辆查勘拆检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清单。

  事故车辆各方损失均不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保险公司财产损失核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办理保险理赔时,当事人需要交警部门出具证明的,可以持驾驶证、行驶证和《协议书》等材料到“服务中心”的警务室申请办理。警务室民警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依法出具事故认定书。

  第十四条事故车辆的维修,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投保人自主选择维修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指定维修单位。

  第十五条在自行协商过程中,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论处。当事人可以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依法查处。

  当事人已留具真实身份并填写《协议书》,但故意不处理或者拖延处理时间和赔偿事宜的,其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六条《协议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管理等窗口免费发放《协议书》;驾驶人也可以复印或从互联网上下载。

  第十七条当事人未携带《协议书》的,可以以文字方式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名后,到“服务中心”补填《协议书》。

  第十八条对应当自行协商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九条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烟台市公安局和烟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20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鹏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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